聚眾鬥毆刑事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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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按照我們通俗的話來説又稱作“打羣架”。有人認為聚眾鬥毆只是一件和毆鬥雙方當事人有關係的事,和別人無關,其實這種理解是錯的。因為聚眾鬥毆不僅影響着雙方當事人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還會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正常的秩序。因為危害性較大,所以國內許多法律條文都把聚眾鬥毆定性為犯罪行為,也就是聚眾鬥毆罪,並且對這個罪行還有更多更詳細的規定。

聚眾鬥毆刑事立案標準

對聚眾鬥毆罪的立案標準做如下歸納:

按照我國《刑法》第292條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如果參與了聚眾鬥毆,打傷他人造成重傷甚至死亡的,這就導致了鬥毆的行為發生了性質的變化,對此應該判定為故意傷害罪乃至更嚴重的故意殺人罪。至於立案的標準,如果是領導、謀劃、帶頭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積極主動參與鬥毆行為的人,會立即立案並且追訴。

聚眾鬥毆構成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

1、領導、謀劃、帶頭的首要分子,應該立即立案並且追訴。

2、積極主動參與鬥毆行為的人,應該立即立案並且追訴。

立案標準中的“組織”:

就是説事先謀劃好的、有一定企圖的,將當事人聚集在一起形成一個團隊或團體進行鬥毆行為。對於“組織”的認定,需要當事人有語言上的煽動和糾集,所糾集的人數也有規定,必須三人以上,這樣就能夠判定其有組織行為。

立案標準中的“策劃”:

就是説為了達到預先的目的而事先規劃好了方案,並且做了相關部署工作。對於“策劃”的判定,需要當事人對整個鬥毆過程有相關安排和分工,比如對於鬥毆發生在什麼時候、發生在哪裏以及怎麼樣鬥毆做了安排。就算當事人最後的鬥毆行為沒有完全按照事先的這種安排和分工,也不會對是否判定為鬥毆的策劃人產生任何影響。

對於立案標準中的“指揮”:

也就是發號施令、領導、分工等行為,對於“指揮”作用的認定,只要是當事人對鬥毆人員進行指派、安排和分工的,都可以認定為“指揮”作用。這裏説的“指揮”不單單是指在鬥毆過程中隨便説兩句話就算的,而是要發揮統籌性作用,如果在整個鬥毆過程中隨機性命令、分配和教唆別人按照他的想法採用一定的方式進行毆打行為,通常情況下都不會判定為發揮“指揮”作用。

聚眾鬥毆是非常嚴重的行為,不僅嚴重危害社會的正常秩序,如果鬥毆嚴重的話最終致死了,那性質就完全變了,而對應的相關處罰也就會嚴重的多。所以大家遇事千萬要冷靜,切不可意氣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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