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遺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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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遺囑要求

案情王某於2002年1月29日書寫遺囑一份,表明自己去世後將以其名義所購22萬元股份留給其女兒王娟繼承,不久便因病於2002年2月死亡。同年12月,王某的父親去世,其母王葛氏於2003年4月28日將王某之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對王某所留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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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的老婆有共同財產的,諮詢下共同財產遺囑要求

《繼承法》關於共同財產遺囑要求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處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本案中,張強將夫妻共有財產贈給兩個女兒未經妻子周娜同意,其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遺囑應認定部分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6條的規定,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共有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周娜所有,其餘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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