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立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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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鬥毆罪立案是怎樣的

聚眾鬥毆罪立案是怎樣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羣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鬥毆,並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鬥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鬥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鬥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採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二、聚眾鬥毆要承擔哪些責任

1、聚眾鬥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後果的,聚眾鬥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2、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及死亡行為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眾鬥毆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行為人明顯構成犯罪的除外。

3、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眾鬥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而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但是刑法規定只處罰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結合《刑法》中的量刑規定,犯此罪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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