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辯護意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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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辯護意見是怎樣的

關於聚眾鬥毆罪辯護意見其實也就是我們常説的聚眾鬥毆罪的辯護詞,這個辯護詞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很重要的,因此最好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書寫。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為大家帶來一份聚眾鬥毆罪辯護詞的內容,問提供參考。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江蘇姑蘇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家屬的委託,並指派我作為其一審辯護人,依法出庭參與庭審。經過庭前詳細閲讀了案卷材料及多次會見被告人,根據法律和事實,辯護人發表以下幾點意見,僅供合議庭參考,並請合理採納。

一、對於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園檢訴刑訴〔2012〕295號《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周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聚眾鬥毆罪,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辯護人不存在異議。

二、被告人周某有法定及酌定的從輕情節,本辯護人發表如下六點辯護意見。

1、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在犯罪後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且在歸案後,在偵查機關所做的幾次詢問筆錄中,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時間、地點、參加人、事件的起因、經過、結果等,而且也與其他幾名被告人的陳述基本吻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所起作用較小。

被告人周某並沒有領導、組織、策劃鬥毆事件,只是因為同學 趙某來喊他去打架,他酒後一時衝動就答應了,其僅是積極參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

3、被告人屬於初犯、偶犯。

被告人有着正當的工作,且之前一直表現良好,遵紀守法,沒有受到任何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本次走上犯罪道路極其偶然,同學趙某來找他,説自己受到了挑釁,恰巧被告人周某當晚喝了酒,為兄弟兩肋插刀的哥們兒義氣,再加上酒後的衝動,使得被告人周某誤入歧途。

4、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大,人身危險性較小。

被告人周某沒有聚眾鬥歐的主觀故意,雖然在當天確實有雙方聚眾鬥毆的事態發生,但那不是被告人的主觀意願,其參與鬥毆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故意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只是出於哥們兒義氣用事,故主觀惡性較小。另外,本次事件中的錘子等器械不是被告人周某所準備、攜帶的,且在鬥毆過程中被告人周某也未使用過,其人身危險性較小。

5、本案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

在整個鬥毆事件中,並沒用造成任何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另,從本案參加的人數、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看,本案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參與本次聚眾鬥毆的共有7人,規模不大;本案發生在凌晨,此時已經很少有人在外走動,本次鬥毆事件無任何受害人;本案發生地點是在小區內,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沒有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故,被告人周某的行為情節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

6、被告人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

被告人僅讀到初中畢業,就輟學打工,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更為淡薄。本次犯罪純粹是出於酒後的一時衝動、以及哥們兒義氣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綜上所述,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人身危險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全面考慮被告人的行為情節,辯護人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周某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以上意見,敬請採納!

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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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辯護意見的書寫需要建立在掌握了相關證據的基礎之上,要是沒有證據來為辯護詞中的觀點提供依據的話,那麼多的再多再好,法院也是不會採納的。如果有需要的話,你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遼寧律師來幫助你起草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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