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案的立案標準及定罪跟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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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且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至1000株的,應當立案:
1.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定罪標準:
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在伐林木而仍決意實施。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量巨大的(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樹2500至5000株為起點),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4.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濫伐林木案的立案標準及定罪跟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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