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案的立案標準及定罪與判刑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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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標準: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且盜伐林木2至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至200株以上的,應當立案:
1.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定罪標準: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在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卻仍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而實施該行為。
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伐國家、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林木案的立案標準及定罪與判刑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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