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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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詐騙數額五千以上構成詐騙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北京市高院《關於盜竊等六種侵犯財產犯罪處罰標準的若干規定》關於詐騙罪的處罰標準: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十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的,認定為詐騙“數額巨大”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北京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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