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詐騙的量刑標準 - 山西省詐騙罪立案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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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詐騙的量刑標準,山西省詐騙罪立案標準是多少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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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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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山西省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根據2010年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一詐騙不足4 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 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三詐騙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一未退贓或退賠的;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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