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虛假陳述構成偽證罪主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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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虛假陳述不構成偽證罪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規定,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因此被害人陳述不構成偽證罪的主體。

被害人虛假陳述構成偽證罪主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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