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二補充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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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

1、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十一條之一:[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二補充規定有哪些?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條之一:[虛開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案件只要達到國家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就可以按刑事案件來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且我國還對立案追訴作出了補充的規定,除本身的規定之外,只要造成其它嚴重的情形必定也會承擔刑事的責任,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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