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案件辦案時限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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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申訴期限

刑事申訴案件辦案時限有哪些規定?

當事人對刑事案件申請申訴的,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二、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三、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複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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