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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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那麼大家知道我國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轄分為哪幾種嗎,而立案管轄的規定又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刑事案件立案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一、立案管轄包含哪幾種?

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人民法院的審判管轄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管轄。立案管轄解決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審判管轄解決的是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各級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專門人民法院在審判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

二、立案管轄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均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説,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有:

1、貪污賄賂犯罪。是指修訂後的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和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訊逼供案;(4)暴力取證案;(5)虐待被監管人案;(6)報復陷害案;(7)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在實踐中,存在着交叉管轄的情況,對此,應當按照六機關《規定》第6條的規定辦理,即:“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下,如果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進行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主罪與次罪的劃分,應當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為標準。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針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是分為了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的,而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來行使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只是對自訴案件有管轄權。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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