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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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對於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

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本罪的立案標準什麼呢?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應予追訴。這裏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本罪的立案標準規定了一個幅度,即非法佔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會同當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範圍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上報備案。也就是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在5000元至1萬元的範圍內確定本地標準。

四川省對本罪名規定的“數額較大”確定的標準是“數額在1萬元以上”;對本罪名“數額巨大”確定的標準是“數額在10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七十五條

職務侵佔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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