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的保外就醫的審批程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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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的保外就醫的審批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保外就醫的審批程序是怎麼樣的?

保外就醫的適用,有非常嚴格的手續規定: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診斷證明,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保外就醫有下列幾個審批程序:

1、對需要作保外就醫病殘鑑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監區召開全體民警會議,根據法律規定條件,集體討論提出,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報刑罰執行科(直屬分監區直接報送刑罰執行科)。由刑罰執行科、生活衞生科和監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組成保外就醫前期工作小組,進行前期調查工作,形成前期審查意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初審表》。刑罰執行科應提請監獄“罪犯保外就醫初審小組”召開會議,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初審,並邀請駐監監獄檢察組參加。初審同意後,開具《罪犯保外就醫病殘鑑定委託書》,決定委託鑑定單位。

2、罪犯病殘鑑定作出後,由刑罰執行科和生活衞生科審查病殘鑑定結果,進行集體研究,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應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籤署明確意見後,刑罰執行科向監獄分管領導彙報,由監獄分管領導提請監獄長召開監獄刑罰執行評審委員會會議審核。

3、監獄對罪犯提請保外就醫提出審核意見後,由刑罰執行科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後,刑罰執行科應組織監區(或直屬分監區)進行公示,同時應將准予保外就醫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駐監檢察組,並通知保外就醫罪犯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並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二、取保候審手續怎麼辦

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後委託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並決定是人保、財產保,還是人保與財產保並用。

對於人保,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准,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取保候審人的人保手續即告終結。

對於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示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不違犯《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司法機關不退還保證金,將其上繳國庫;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辦理取保手續,也可以轉變為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對於人保與財產保並用,即將上述人保、財產保的手續同時辦理,並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其取保候審手續即告終結。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保外就醫一般是必須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辦理,而且保外就醫一般要先申請,只要得到執法人員的認可才能申請成功,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流程的,不管是做什麼決定,都要得到所有人員認可之後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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