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流程階段是怎麼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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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流程階段是怎麼劃分的?

一、審查起訴流程階段是怎麼劃分的?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閲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二、審查內容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內容:

1、事實清楚

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

2、其他責任

人民檢察院追訴犯罪應當客觀、全面,因此,在審查起訴時要注意審查有無遺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對共同犯罪案件要查獲所有實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責

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一,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

4、附帶訴訟

首先要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已提起的,要保護被害人的這項權利,沒有提起的,應主動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其次,還要查明國家、集體財產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損失,如果造成了損失,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訴時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合法

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時,要注意審查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特別要查明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的過程中是否有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

6、其他內容

(1)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2)證據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證據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3)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一般來説,公安機關在對刑事糾紛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後,就會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移送給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由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再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於審查結束後沒有異議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是審查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材料不足的,就應當發回公安機關進行二次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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