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權限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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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權限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事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權限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規定刑事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具有具有會見在押人員等的權限,具體權限如下:

1.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

2.與在押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經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4.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5.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6.參加法庭審判;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

二、律師刑事閲卷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可以閲卷嗎?

需要進行申請。律師可以直接和檢察官接觸。經允許,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閲,副卷(辦案機關操作卷)的不可以。

辯護律師在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應第一時間聯繫案管中心開展閲卷工作。

應當注意,辯護律師要在案件已送到檢察機關後的第一時間聯繫檢察機關的案管中心,開展閲卷工作。這樣做的原因是要防止檢察機關在律師還未閲卷的情況下,便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律師便又無法接觸到案卷,而且這期間耽誤的時間有可能長達一個月之久。同時,辯護律師在第一時間閲卷,還可以防止案件到達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以制定管轄手續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許辯護律師閲卷情形的發生。

1、辯護律師有權閲卷。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序性文書。

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情況和鑑定結論的文書。

2、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的時間、次數不限。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視居住的場所進行,會見其他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

3、辯護律師有權調查取證。公訴案件自移送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提出申請,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應以書面形式並説明申請理由。辯護律師提出上述申請的,主訴檢察官辦公室應當徵求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意見,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可以通知辯護律師到場,或者將收集、調取證據的結果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4、辯護律師有權依法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5、辯護律師有權根據案情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案件聘請律師的目的無非是為了給案件的被告進行辯護,檢察院在審查期間,辯護律師具有查閲案件的相關信息以及會見案件的被告等的權限,在審查階段,若是犯罪者已經被關押,此時除了辯護律師之外,其家屬都不得探視該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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