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次數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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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申訴次數有限制嗎?

刑事申訴次數有限制嗎?

每個申訴只人有兩次申訴的機會,分別是向終審法院以及終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申訴,若兩次都被駁回,會獲得不予重新裁判的通知。申訴人可以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是認為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案外人。

二、申訴的流程

1、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暫行規定》的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後,均應登記,認真審閲。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説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於本院管轄的,都應採取文書形式立案。至於申訴立案得具備什麼條件的問題,不應過於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2、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l)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並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3、審查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後,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説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並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後,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經再審後的案件。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後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善後處理工作,是黨和國家取信於民,樹立法律地位,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認真做好。

三、申請再審需要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如果是以發現新證據嗎,從而認為原裁判事實認定有錯誤的申訴,需要將證據隨申訴狀上交,包括證據、證據目錄、證人名單、相關的照片或複印件等。一旦兩次申訴均被駁回,則案件將不在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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