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上訴次數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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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上訴次數有限制嗎

根據我國國家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的提出後應當根據法院的判決進行制裁。同時在刑事案件中有不少特殊情況需要重新向法院提出訴訟在此判決。那麼,刑事訴訟法上訴次數有限制嗎?一般來説是有限制性的,根據不同情況可以上訴的次數應在兩次之內。

我國法院實行的是二級二審終審制,所以一般情況下,上訴一次,如果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即為終審判決,所以只能上訴一次,但考慮到發回重審這一可能性,所以上訴次數可以是兩次以上。

一、刑事案件上訴發回重審,不一定比原審判得還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相關內容

概念: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特徵:1.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主持進行。

2.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

3.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4.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

基本原則:1.控審分離是指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必須分別由專門的訴訟主體來承擔,而不能把兩種職能集中由一個訴訟主體來承擔。

2.控辯對等是指承擔控訴職能的訴訟主體與承擔辯護職能的訴訟主體地位平等並互相對抗。

3.審判中立是指承擔審判職能的法院及其審判人員不能有控辯雙方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機關或者人員擔任,而且審判者應當對控辯雙方不偏不倚,平等對待。

以上就是關於刑事訴訟法上訴次數主要內容,在刑事案件中,提出訴訟時應當注意案件的嚴重情況和不可預見性的處理措施。在經過法院嚴格判決後,相關部門和當事人應依法執行相關決定,不得有任何的異議。在法律意義上,法院的判決是具有有效性和權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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