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刑拘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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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刑拘的情形有哪些?

在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經常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這是一種常用的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公安機關應儘快進行審問。為了避免出現公安機關濫用職權的情況,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拘留有明文的法律規定,那麼刑訴法刑拘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瞭解。

一、刑訴法刑拘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對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處理?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由此可見,按照刑訴法刑拘方面的規定,公安機關發現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準備逃跑的、預謀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毀滅證據行為的等種種情況時,可以申請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移送看守所羈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37天,如果經過審問,證據確鑿的,公安機關會請求對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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