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適用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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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哪些案件適用自訴?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的是由自訴人提起訴訟法院才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侮辱、誹謗案;

《刑法》第246條有所規定,並非所有的侮辱、誹謗案都適用自訴,也有例外情況,比如情節及其嚴重以至於危害到社會秩序,亦或是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肯定都不在自訴的範疇內。侮辱誹謗案是指行為人捏造虛構事實並散佈出去,貶低損壞他人名譽、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對此罪來講,需要有四點才能構成,一是需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二是需要有散佈所捏造事實的行為;三必須是針對特定人進行的誹謗或侮辱;四是捏造事實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夠成本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刑法》第257條第1款有所規定,但因致人死亡的不得提起自訴,可以故意傷害提起公訴。我國法律保障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婚姻自由包括結婚離婚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戀愛、結婚和自由的行為。若是當事人只口頭阻撓或暴力威脅不屬於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只屬於一般違法婚姻法的行為,這是因為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要件是採用暴力手段干涉了他的婚姻自由和身體自由權,只有一個則不屬於。

3、虐待案;

刑法第261條第1款有所規定,但虐待家庭成員致使家庭成員重傷、死亡的屬於公訴案件。對於虐待案來講,需要有三點才能構成,一是必須有對被害人精神或肉體進行摧殘、折磨;二是行為必須是經常性的;三是行為必須屬於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

4、侵佔案。

刑法第270條有所規定,侵佔案指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遺忘物或是交給自己保管的東西非法佔有,拒不交出。對於侵佔案來講只有構成犯罪才可以立案,也就是説需要數額較大或是巨大,一般立案標準是一萬,部分地方標準是五千。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規定);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

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

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規定);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也有例外情況,比如情節及其嚴重以至於危害到社會秩序,亦或是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肯定都不在自訴的範疇內);

7、侵犯知識產權案;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相關的證據證明被告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或者是財產權並且侵犯自己人身權或者是財產權的行為應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中以上屬於自訴案件,需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提起訴訟並不代表立案,只有符合立案的條件,法院才會受理。立案後才能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立案後才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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