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不適用當事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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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不適用當事人怎麼辦

自訴案件不適用當事人怎麼辦

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證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二、自訴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佔案。對於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告訴時,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礙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對於上述所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在審理自訴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犯有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行,則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司法實踐中要注意的是,對於上述第3類案件,從性質上説本來屬於公訴案件範圍,若成為自訴案件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2)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3)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並已經作出書面決定如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

自訴案件包括:完全告訴才處理六個罪名,即侮辱誹謗罪、虐待罪、侵佔罪以及以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罪。此外,在公訴案件中的一些案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轉為自訴案件,如被害人保存了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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