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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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有哪些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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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

關於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結合審判、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主要任務是充分發揮司法審判、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督促適格主體依法行使公益訴權,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規定,遵循訴訟制度的原則,遵循審判權、檢察權運行規律。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公益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市(分、州)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查收集證據材料;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應當配合;需要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公益訴訟案件,可以適用人民陪審制。

第八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向人民檢察院送達出庭通知書。

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並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員出庭通知書。派員出庭通知書應當寫明出庭人員的姓名、法律職務以及出庭履行的具體職責。

第九條 出庭檢察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讀公益訴訟起訴書;

(二)對人民檢察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予以出示和説明,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

(三)參加法庭調查,進行辯論並發表意見;

(四)依法從事其他訴訟活動。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由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員參加。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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