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漏税刑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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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納税是我們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對於偷税納税的行為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儘管國家加大了對偷税納税的處罰標準,但是這樣的犯罪行為依然屢見不鮮,這可以歸咎於人們人們對於法律知識的不瞭解。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逃税漏税刑事責任有哪些?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逃税漏税刑事責任有哪些?

一、偷税漏税會計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義務人違反國家税收徵管的法律、法規,採取偽造、隱瞞、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或者不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或者不繳已扣、已收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納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的單位和個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税收徵管制度,侵害國家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偷税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欺騙、隱瞞等各種手段不繳或少繳納税或已扣、已收税款。具體而言,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納税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含發票)

(2)在帳簿中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所謂“多列支出”指行為人在帳簿上記入超過實際支出的款額:“不列或少列收入”,是行為人將所得收入不入帳簿或只將少量收入記入帳簿。

(3)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指行為人出於偷税的目的,在法定或依法確定的納税申報期限之後,有申報的可能而經税務機關通知卻拒不申報的行為。“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税務登記或者扣繳税款登記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尚未依法辦理税務登記和繳納税款登記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4)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虛假的納税申報”是指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税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税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表或者其他納税申報材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税、免税、抵税、先徵收後退還税款等虛假資料等。

(5)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且騙取的税款未超過所繳納税款的行為。

第二: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的處罰又偷税的行為,依最新司法解釋,二年內因偷税而被税務機關處罰二次後又偷税且偷税額達法定數額的單位、個人構成偷税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公民;

(四)主觀要件

偷税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刑法雖沒有規定要求特定目的,但從其對客觀行為的表述及偷税罪的性質來看,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過失行為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不成立本罪。

滿足偷税納税構成要件的,是會受到逃税漏税刑事責任的處罰的。從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逃税漏税的行為是侵害國家財產的行為,需要納税人存在故意不納税的心理,並將其付諸實際才會受到懲罰。受到懲罰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組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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