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與偷税漏税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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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避税與偷税漏税的區別有哪些?

合理避税與偷税漏税的區別有哪些?

合理避税與偷税漏税的區別是避税是合法行為但後者已經觸犯了法律,具體區別如下:

1、避税是合法的,是不違法的,這是與非法的偷税漏税根本的區別。

2、避税的目的是通過避免繳税、少繳税和推遲繳税,使税收負擔最小化;偷税漏税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

3、避税的手段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處或漏洞;而偷税漏税是對法律的無視。

4、避税技術的應用一般應在應納税事實發生之前。偷税漏税可以發生在納税之前,也會發生在納税之後。

二、偷税漏税怎麼處罰?

1、“偷税罪漏税罪”(逃税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2、偷税漏税的行政處罰標準

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偷税漏税刑事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我國法律日趨完善,但是也依舊存在着瑕疵,不少人就利用了税法的不規範性,而實施避税的行為,雖然在形式上可能並不合法,但是實際上避税並沒有觸犯任何的法律規定,這也是偷税漏税與避税行為的最大區別所在,並且後者的刑事處罰是比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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