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的類型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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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代理的類型具體有哪些

訴訟代理的類型具體有哪些

1、法定訴訟代理人。指依照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能力的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如民事訴訟法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是為了保護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民事實體權益和訴訟權利而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

2、委託代理人。指受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以當事人的名義,在當事人授權範圍內代為訴訟行為的人。

委託代理,是為訴訟當事人提供方便、維護合法權益的一種代理制度;也是民事訴訟中普遍運用的代理制度。在實際生活中,您或者由於某些原因難以親自進行訴訟,又或者缺乏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希望在訴訟中獲得他人法律幫助,這時,您可以委託律師、親屬等人作為您的訴訟代理人代您參加訴訟。一般情況下,您委託訴訟代理人後,可以不親自參加訴訟;但離婚案件由於涉及當事人的感情問題,尤其在離與不離的問題上,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作出決定,因此,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3、指定代理人。指按照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的人。指定代理是為了避免有代理權的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而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

4、此外,委託他人代為訴訟的,必須向法院提交由您親自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是律師的,應提供律師執業證複印件及律師事務所致法院函。

二、訴訟代理人的條件

1、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委託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3、 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訴訟代理人是為當事人進行辯護的,也就是通過法律手段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雖然説並沒有規定一定是律師,但是最起碼要知道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申請代理人是由當事人進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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