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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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快,我們接觸的案件也越來越多。民事案件作為公民之間的矛盾來處理的一類案件,在我國訴訟案件中較為普遍。但由於民事案件需要當事人出庭,一些當事人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出庭,這時就可以啟動代理人機制。下面小編就為你帶來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具體有哪些。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具體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範圍有哪些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被委託的近親屬在參與訴訟活動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近親屬關係證明。近親屬的關係證明應由公安機關出具,可以提供結婚證、出生證、户口簿等官方文件證明,也可以由受委託近親屬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親屬關係的身份證明。這裏需要特別説明的是:不是所有的親戚都可以作為委託訴訟代理人,而必須是“近親屬”,“近親屬”是個法定概念,“親戚”不等於“近親屬”。

二、相關知識:代理人的權限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係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對於前一類權利,由於與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權限。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託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對於後一類權利,由於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因此無須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當事人如果在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的代理權僅限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在接受當事人委託後,能否再委託他人代為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但由於訴訟代理關係是建立在委託訴訟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因此,在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再委託訴訟代理人,即不能轉委託。

這裏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中特別説明了。一種是被代理人將自己的一些實質性的權力交給代理人,可由其進行和解、上訴等相關權利。一種是由被代理人授權代理人的訴訟權,並無實質性的權力。以上就是民事訴訟中兩種方式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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