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如何辦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6.37K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序
1、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逮捕之日起實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審查有關案卷材料,聽取辦案機關(部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的意見,必要時也可以聽取被害人、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判,結合具體評判結果提出是否有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意見。
2、對無羈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查部門審核後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向辦案機關(部門)發檢察建議書,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如何辦理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六百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必要性評估;(二)向偵查機關了解偵查取證的進展情況;(三)聽取有關辦案機關、辦案人員的意見;(四)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五)調查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六)查閲有關案卷材料,審查有關人員提供的證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證明材料;(七)其他方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