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文書送達回證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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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鑑定文書送達回證是怎麼規定的?

司法鑑定文書送達回證是怎麼規定的

司法鑑定文書送達後沒有送達回證,司法鑑定文書是一式四份的,鑑定機構會留檔。送達回證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按照法定格式製作的,用以證明送達法律文書的憑證。它既是送達行為證明,又是受送達人接受送達的證明,是人民法院與受送達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係的憑證。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製作司法鑑定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多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一式四份,三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發送司法鑑定意見書。

第四十條 委託人對鑑定過程、鑑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給予解釋或者説明。

第四十一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一)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製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鑑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鑑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鑑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鑑定意見的原意。

第四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鑑定意見書以及有關資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二、司法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文書的時候,直接把司法鑑定文書交給委託人即可,法律沒有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同時還要製作一份送達回證。至於法律文書的送達回證,送達回證也屬於法律文書,格式都是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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