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送達委託書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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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送達委託書相關規定:

法律文書送達委託書相關規定是什麼?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文件外,還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機關的行政處罰對象將包括違反法律規定的公司境外發起人、股東。所以,就要解決對公司的境外發起人、股東送達法律文件,尤其是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書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域外送達方式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人民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五款設置了《法律文書送達委託書》制度,並將其明確為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也就是由公司的境外發起人、股東事先授權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代為簽收法律文件,並將該被授權人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登記機關向該被授權人送達即視為向公司的境外發起人、股東送達。

具體規定為: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文件外,還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該委託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並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繫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後委託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法律文書送達委託書根據《法律文書送達委託書》制度,其規定了該委託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委託書應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繫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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