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詐騙犯罪所得罪辯護詞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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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掩飾隱瞞詐騙犯罪所得罪辯護詞內容是什麼?

掩飾隱瞞詐騙犯罪所得罪辯護詞內容是什麼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依法接受被告人委託,作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的辯護人,依法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接受委託後,辯護人認真查閲了本案卷宗,並多次向被告人瞭解案件事實,結合今天的庭審情況,現就本案事實和法律適用,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給予考慮:

2、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沒有異議。

3、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且有法定、酌定從輕的情節,量刑時應予以充分考慮。

4、首先、被告人主觀上沒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主觀惡性較小。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被告人在主觀認識上並沒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在不明知涉案物品是贓物的情況下,不知不覺中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雖然客觀上構成了幫助其他被告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故意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有着明顯的區別。辯護人希望合議庭量刑處罰時充分考慮這一關鍵因素。

2、其次,根據本案被告人的供述,是受他人的指使而參與到幫助銷售贓物的違法行為之中的。在偵查機關對第三次的詢問筆錄中記載,是完全聽從他人的安排,在不明確確信銷售的糧食是贓物的情況下,稀裏糊塗的從事了違法活動,但在從事違法活動中所處的位置處於從屬地位,不起主要作用。

3、第三,參與的幾次銷售的贓物價值,數額並不是特別巨大,並且對銷售贓物所得的價款沒有獲得分文,也沒有謀取贓款贓物的主觀惡性。

4、第四、被告人沒有前科,認罪態度好,屬於可以酌情從輕的情節。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在偵查階段及法庭上,被告人能如實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67條第三款規定的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且在羈押期間積極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並對由於自己的法律意識淡薄所犯罪行悔恨有加。

5、綜合以上四點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雖然客觀上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但沒有明確的犯罪動機,主觀上並沒有明確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且社會危害性不大。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生產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銷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判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於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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