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最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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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挪用公款罪數額標準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

挪用公款罪的最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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