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多久能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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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多久能開庭?

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多久能開庭?

多久開庭沒具體標準,但是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效有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要做哪些工作?

1、審閲案卷材料

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後,應當及時地審查偵查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

2、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於直接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

3、聽取被害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意見。

4、聽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結束後會移送檢察院,這樣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從檢察院審查到法院開庭沒有標準時間要求。法律上對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有規定,對於普通刑事案件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審查結束,對於複雜重大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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