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有礙偵查的情形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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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有礙偵查的情形包括什麼?

監視居住有礙偵查的情形包括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偵查的;

(四)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面臨人身危險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六)可能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等實施打擊報復的。

二、監視居住能否在行政拘留所執行

監視居住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監視居住的場所為“住處”或“居所”,被監視居住的人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對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説,監視居住的場所為指定的“居所”。

所謂的“住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連續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為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場所;而行政拘留所是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場所,行政拘留是一種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羈押。所以,對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為監視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國的被監視居住的嫌疑人是要遵守相關規定的,如果出現有礙偵查的話是會影響到監視居住的效果,甚至是取消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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