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能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7.92K

一、監視居住能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監視居住能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1、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案件尚未完結的,辦案機關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為取保候審,辦案機關批准的。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4、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刑事案件審理期限需要多長時間?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如果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三、哪些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閲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總之就是,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之間是可以進行變更的,監視居住到期後能變成取保候審,換言之,取保候審滿了之後也能再變成監視居住,這些都是變換着花樣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所以我國的刑法體系在某種程度上還是有些忽略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