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轉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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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轉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一、監視居住轉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5項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當予以逮捕:

1、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2、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3、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4、未經批准,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的;

6、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的。

二、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能不能同時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使用範圍相同,凡是能適用取保候審的,也能適用監視居住,但是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兩項強制措施不能同時並用,只能擇其一適用。對於在什麼情況下采取取保候審,什麼情況下選擇監視居住,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在實踐中則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但是在實踐中的一般做法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提不出保證人,又交納不起保證金時,才採用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一種強度比逮捕輕的刑事強制措施,監視居住與逮捕不能同時執行,只能擇一而行,但在一些情況下,監視居住也是可能轉為逮捕,當然此時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否則不能直接進行轉化。一般在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候,同時情節也比較嚴重,那麼可以從監視居住轉為逮捕。

監視居住被依法轉逮捕之後,那麼就會將嫌疑人、被告人送入看守所,進行羈押,但要在這並不代表被收監。至於之後是否會被定罪判刑,具體要怎麼處罰,會不會被判緩刑。這其實與有沒有被監視居住不存在關係。不過,要是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同時之前又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則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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