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時的法律監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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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時的法律監督問題

立案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對促進規範執法、公正執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形,報案人應如何救濟,檢察院如何進行立案監督也是人們關注的焦點。本文整理了關於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時的法律監督問題的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關於一定的參考。

關於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時的法律監督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範圍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司法中的實際操作,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報不立的案件。所謂“不報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體已經發現並掌握了犯罪事實,本該立案,但由於缺乏控告、舉報等材料而不立案。

2、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謂“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體對案情複雜,一時難以偵破的案件,不立案就開展偵查,待破了案再補立案手續。這種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

3、應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謂“應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體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罰代刑、以勞代刑等。這種故意往往出於執法人員權錢交易、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等原因,是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的重點。此外,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應當不僅侷限於對是否立案的法律監督,還包括對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規範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決定是否合法等相關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中,應當準確把握刑事立案監督的範圍和內容,注意劃清“沒立案” 和“不立案”的界限。“沒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體沒有發現或雖已發現,但正在審查,還沒有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案件。“不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體已經作出不立案決定的案件。只有刑事立案主體已經作出不立案決定的案件,才能按照刑事立案監督程序來辦理。當然,要防止刑事立案主體以“沒立案”假象掩蓋“不立案” 事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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