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最少判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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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最少判幾個月?

刑事案件最少判幾個月?

根據我國《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刑事案件當中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話,是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來定罪量刑的。如果證據確實充分,案件事情清楚的,人民法院需要作出有罪判決。

二、刑事訴訟開庭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的審判程序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於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羣眾也容易深入瞭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人最後陳述

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係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敍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於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佈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並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綜上所魔神,在我國,刑事犯罪的刑罰很多,如緩刑、有期徒刑、死刑等。有些刑罰是不需要服刑的,但是需要服刑的刑罰分為有期和無期兩種,也就是無期徒刑。一般是犯了重大罪的情況才會判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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