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可以適用緩刑 - 緩刑最少幾個月

來源:法律科普站 7.13K

什麼時候可以適用緩刑 緩刑最少幾個月

關於緩刑最少幾個月的問題,其實也就是指緩刑的考驗期最低時間。需要注意,法律中規定只有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才是具有適用緩刑的資格,而我國法律中對不同主刑的緩刑考驗期規定不同。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詳細解答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什麼時候可以適用緩刑

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執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除累犯以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後再法定的時間以內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於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緩刑實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正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對正在準備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懾力,充分發揮刑法的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

二、緩刑最少幾個月

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的期間。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緩刑考驗期可以縮短嗎

緩刑的考驗期限可否縮短,或者説緩刑犯可否減刑,以及減刑的條件是什麼,應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之規定:一般不適用減刑,但在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也可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即也可以減刑,但減刑的條件是特定的,即須有“重大立功表現”。

如果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撤銷緩刑依法執行原判刑罰的,而罪犯在宣告緩刑之前又被羈押過的,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對其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應當折抵刑期。

關於緩刑考驗期的起算,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而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這一點不要同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方式相混淆(《刑法》第44條、第47條)。

上文已經作出了詳細的解答,其中要是被判的主刑是有期徒刑的話,那此時緩刑考驗期不能低於1年。若被判的主刑是拘役的話,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緩刑考驗期是不能低於2個月的。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