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緩刑最少多少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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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處緩刑最少多少個月?

判處緩刑最少多少個月?

判處緩刑緩刑最少一個月,最長五年以下。中國刑法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二、司法解釋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的適用應當符合相關規定規定的條件,一般情況下,緩刑適用於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當事人如果經緩刑後存在危害社會安全,可能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犯罪事實比較惡劣的情況下,是不可能適用於緩刑的,具體的適用情況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的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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