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終審為什麼還能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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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案件二審終審為什麼還能再審?

刑事案件二審終審為什麼還能再審?

刑事案件二審終審判決後可以申請再審,我國採取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是最終的審判。如果是對一審不服的,可以上訴,但是對二審不服的,是不能上訴的。二審是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不是重審程序。但是如果是一審或者二審的判決生效以後,法院發現原先的審判有誤,法院可以主動發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或檢察院進行申訴,由他們按照相應的程序發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二、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一)上訴、抗訴的主體

1、上訴的主體

有上訴權的人有:

(1)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明確告知有上訴權的人的上訴權。

特別關注: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則無權上訴。

2、抗訴的主體

抗訴分為兩種:一是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即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二是再審程序的抗訴,即對生效裁判的抗訴。

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檢察院。

特別關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上訴權。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以內,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對於刑事案件二審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審理情況所認定的事項並不相同,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時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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