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終審後是否還能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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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採取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是最終的審判。
如果是對一審不服的,可以上訴,但是對二審不服的,是不能上訴的。二審是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不是重審程序。
但是如果是一審或者二審的判決生效以後,法院發現原先的審判有誤,法院可以主動發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或檢察院進行申訴,由他們按照相應的程序發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審終審後是否還能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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