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立案的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與自訴兩種。兩者雖差很多字但很多地方不同,就拿提起人來講,對於前者而言,提起人是人民檢察院;對於後者,提起人是被害人,若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管是自訴還是公訴,立案都是辦理刑事案件必須經過的一個訴訟程序,只有立案後,才能進行偵查、起訴、審判。

自訴案件立案的標準是什麼?

自訴案件立案的標準是什麼?

自訴案件的提起條件是:

其一是自訴人具有自訴權。

其二是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其三是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自訴案件的範圍。

其四是被害人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其五是受訴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轄。

自訴案件的受案範圍:

其一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其二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其三是被害人有相關的證據證明被告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或者是財產權並且侵犯自己人身權或者是財產權的行為應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對於自訴案件來講要先滿足受案範圍,受案範圍三種符合其一就可以對提起條件進行審查,受案範圍小編在以後的文章中會詳細介紹,提起條件必須以上五條都滿足才得以立案,關於公訴轉自訴的案件,還應符合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做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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