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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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程序如下: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程序是什麼?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和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由被害人向刑事自訴案件的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提交刑事自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二、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二)屬於本院管轄;

(三)被害人告訴;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第二百六十一條

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第二百六十三條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三、關於刑事自訴案件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範圍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訴案件審查後的處理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一般在法院接收到起訴材料後,會成立立案窗口查審連立案材料。如果材料齊全規範也符合自訴立案標準的那就會在15天以內進行立案。立案成功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如果材料不齊全那就會讓當事人回去補充修改立案材料。一旦立案結束,那就可以進入審判程序,等待最終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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