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證據不足的案件怎麼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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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證據不足的案件怎麼結

一、刑事案件中證據不足的案件怎麼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1、如果在偵查階段,公安認為證據不足的話就會直接撤銷案件。如果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會建議公安撤回案件,檢察院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訴處理。如果在法院審判階段,法院可以判處無罪。

2、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定罪量刑的證據必須做到確實充分。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3、所以,證據不足,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證據三性

(一)合法性

1、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收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收集證據的法定人員包括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員所收集的證據,法律不認為其具有證據能力。

2、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這些程序性規定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手段、步驟和途徑。

3、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種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刑事證據包括以下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

4、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來源。合法的來源是指證據的獲取途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5、證據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

6、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二)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要求納入訴訟過程的證據材料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相關並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這説明證據必須與本案事實相關,否則對本案無實際意義,應予摒棄。換言之,原則上一切無關聯性的證據都應排除,這就是關聯性規則。證據的關聯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二是證明事實對案件事實有正面或反面的證明作用。”

(三)客觀性

1、證據形式的客觀性,指證據必須具備客觀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種方式為人們所感知。

2、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是真正發生過的事實,必須是對客觀存在的事實的反映。

3、指證據的內容本身必須是客觀的。證據的客觀性除了要求證據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以外,還要求證據的內容本身必須符合客觀發生過的實際情況。

4、證據的客觀性使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可靠性和説服力。任何證據都有一定的來源,證據的來源除必須合法外,還必須是客觀的。

5、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我們做到:詢問證人、被害人,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用原話記錄,以準確表達陳述人言詞的原意,禁止誘導性詢問。我們在收集書證、物證時,對書證不得塗改,對特定物的物證不得以同類物來代替。要求證人所言是其親眼所見所聞,而非道聽途説或主觀猜測。

總之,證據不足的案件是沒有辦法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缺乏某些關鍵的證據,甚至都不能排除公安機關本質上就是抓錯了人。至於到底怎麼結,要看證據不足的這種情況是在哪個階段才發現的,不過,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不可能都沒有發現證據上存在的問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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