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雙方證據不足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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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雙方證據不足怎麼判

民事案件雙方證據不足怎麼判

1、在民事案件中,雙方都證據不全時,法院判決的依據是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敗訴,一般應該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中,原告首先對自己主張的權利和事實負有舉證的義務,如果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證據不足於證明自己的主張的,應該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2、在民事案件中,不適用疑罪從無原則,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疑罪從無的規定。

二、證據不足的認定方法

1、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2、運用比較、鑑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

3、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

三、民事訴訟證據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説,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證據的合法性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證據必須具有合法形式。

2、證據必須是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運用。

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

4、證據須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以上對證據合法性的闡述是論述證據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實要成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據,須具備相應條件並經過一定的程序加以認定,否則不能成為法院定案的依據。

上述四個條件作為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直接體現了程序的人權保障社會價值,強調人格尊嚴,體現公正、文明、民主和法治觀念,也集中體現了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

不管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案件都要有證據,只有足夠的證據才可以證明自己的舉證和反駁對方的舉證。證據不充足的一方一般是敗方。要想案件勝算大一些的情況下,建議找個比較專業的律師為自己進行舉證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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