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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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國家法律規定,一般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的領域,同時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各個方面都有所不同。其中就比如雙方的訴訟主體有明顯的區分,那麼,民事訴訟主體包括哪些呢?通過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是主體大致包括審判機關、當事人與參與人三大部分構成。

我國民事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一、民事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

1、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

2、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

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確立訴訟主體的一般原則

二、如何認定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係主體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承諾、和解等訴訟行為,並受既判力拘束。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一般而言,爭議法律關係的主體,通常就該法律關係具有訴訟實施權,即是適格的當事人。如果對合同無任何關係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訴訟,則是不適格的原告。但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係有管理權或處分權的第三人,就該權利或法律關係,也具有實施訴訟的權能,是適格的當事人。

法院認為,作為民事主體要成為訴訟案件中的適格主體,必須要與訴訟案件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即直接利害關係。

在本質上,直接利害關係是一種權利、義務的尖鋭衝突,是一種法律上的利益關係。通常情況下,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但可以作為原告的委託人幫助其處理與案件有關的事務。訴訟的結果直接受當事人合格與否的影響。

訴訟主體,又稱案件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論活動,並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係人。在審判實踐中,實際存在兩種性質的當事人:一種是程序法上的當事人;另一種是實體法上的當事人。程序法上的當事人,是指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的原告和被告。因為這時的當事人是否在事實上真的存在利害關係還是個未知數,真正的利害關係只有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後才能確定,因此稱為程序法上的訴訟主體。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是指經過案件的審理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當事人,這些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稱為實體法上的訴訟主體。 審判實踐中,由於認識上的差異,這兩種當事人經常交織在一起,給法院正確審理案件帶來了麻煩和困難,因此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正確確定訴訟主體就成為首要的任務。

(1)兩種訴訟主體的構成要件程序法上的當事人是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開庭審理沒有結束前的當事人,構成這種當事人有以下要件:一、被告是原告認定的案件當事人。一個案件的成立,必須有原告和被告。原告在向法院起訴之前有自己主觀上認定的被告。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認定自己起訴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當事人,他就不會對其進行起訴。二、由於在案件審理之前不能確定真正的當事人,因此凡在訴訟內明確表示為原告和被告的人,不論是不是民事權利或法律關係的主體,以及對訴訟權標的有無訴訟實施權,都是當事人。

(2)實體法上訴訟主體構成的要件實體適格的當事人,是在案件開庭審理後,法院依法確定有權以自己名義支配訟爭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亦即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放棄民事權利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否定,承認訟爭民事義務的主體。構成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當事人必須是發生民事爭議一方,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如借貸糾紛案件,案件的訴訟主體必然是債權人或債務人或與債權債務有利關係的第三人。二、當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凡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三、當事人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如果參加案件訴訟的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但不受法院裁判的約束的人,如證人等就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三、實體法上的訴訟主體的審查認定

訴訟法上的當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審查其訴訟行為能力外沒有更多審理項目,因為有些問題可以在案件的實體審理中解決,但實體法上當事人的審查認定卻涉及許多的法律關係,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審查認定起來就比較困難,然而,實體法上當事人的認定又決定着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我認為在審判實踐中審查認定實體法上的當事人。

應注意掌握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侵害與被侵害的利益爭議事實:因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及其相對方,才是直接的利害關係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為自己的利益而與相對人發生爭議,那麼雙方當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2)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保護權利的爭議事實: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保護自己的權利還是保護他人的權利,只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的,都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係:法律關係也是形成民事訴訟關係的條件之一。如果當事人雖然沒有以上兩種爭議的直接事實存在,但與爭議的事實有某種法律關係存在,那麼他同樣可能成為實體法上的案件當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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