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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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哪些?

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證據是法院最終結案的基礎,只有證據確鑿,才能幫助法院查明案件真相,對犯罪嫌疑人給予應有的制裁。這樣提醒被害人及家屬,應該在案發後保留好相關證據材料。那麼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哪些?下面小編結合刑訴法有關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哪些?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刑事訴訟中誰承擔舉證責任?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三、證據應該符合哪些條件?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證據如何排除?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綜上所述,證據是訴訟之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司法鑑定報告及被害人陳述等。其中物證、書證作為實物證據,證明效力最強。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是公訴案件,則檢察院承擔舉證義務。而自訴案件中,提出訴訟的受害人負責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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