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轄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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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轄如何確定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因此也就先由各地公安機關行使管轄權。那麼大家知道刑事案件管轄如何確定具體的公安機關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為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首先應當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羈押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轄權。因為此案歸哪個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管轄,將直接決定犯罪嫌疑人的實際羈押地點(看守所)。一般情況下,在我國,公安機關都是有相對應的羈押場所,例如:如果一個案件由上海的浦東新區公安局管轄,那麼犯罪嫌疑人一般就會被羈押在浦東新區看守所,以後該犯罪嫌疑人也就由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才會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當然也決定了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刑後勞動改造的監獄。

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並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工作區域內和列車、輪船、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水運、通訊、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交通線上執行任務中發生的案件,分別由發案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管轄。

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大面積林區的林業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我國各地都是由公安機關的,針對當地發生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本地的公安機關來行使管轄權的。以上就是對“刑事案件管轄如何確定”的詳細解答,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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