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刑事自訴案件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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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管轄法院該如何確定刑事自訴案件應如何確定管轄法院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當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港,澳,台棲身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訊。

當事人對刑事自訴案件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三條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屬於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證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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