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立案後由誰去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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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立案後由誰去抓人?

一、詐騙立案後由誰去抓人?

傳喚還是抓人要根據犯罪的情節判斷,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也可以在傳喚的同時進行刑事拘留,只有經過合法手續批准的,可以逮捕。一般先行拘留,然後逮捕。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司法機關在對訴訟案件進行審理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處理,在對詐騙案件進行立案後,各司法機關之間應當保持協調關係,對相關案件進行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詐騙犯罪的犯罪事實和實際情況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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